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海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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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