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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