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