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十七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