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