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十五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其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海关负责人可以指令其回避。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