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其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海关负责人可以指令其回避。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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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