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十三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由海关负责人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