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由海关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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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