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海关送达解除担保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自海关送达解除担保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