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一百一十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可以依法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阻止出境协助函应当随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且载明被阻止出境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入境证件种类和号码。被阻止出境人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的,应当注明其英文姓名。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