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一百零五条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第一百零五条海关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