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应检物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报检手续,主管海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