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应检物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报检手续,主管海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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