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需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