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保税仓库、保税物流园区等区域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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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