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