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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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