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保税区实施疫情监测,对进出保税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和调离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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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