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保税区内设立检验检疫查验场地以及检疫熏蒸、消毒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检验检疫有关要求。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