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设立检验检疫查验场地以及检疫熏蒸、消毒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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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