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应当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加工、存储入境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应当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加工、存储入境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