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第二十一条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海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