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海关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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