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海关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海关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