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第十九条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