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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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