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的,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并在入境报检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的,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并在入境报检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