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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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