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第十七条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