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已取得产地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保税区海关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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