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海关对相应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海关对相应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