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