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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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