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海关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海关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