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海关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