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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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