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第十二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