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输出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第十一条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