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输入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第十条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