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第九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方)均可对该案是否应被认定为简易案件向反垄断局提交书面意见。第三方认为公示案件不应被认定为简易案件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反垄断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联系方法。

反垄断局应对第三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核实。对于没有提供联系方法,或提供虚假联系方法,致使无法核实意见和证据的,反垄断局不予采信。

反垄断局在审查时发现根据《规定》不应认定为简易案件的,应撤销简易案件认定,并要求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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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