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第八条

申报人在申报时应填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见附件2)。

简易案件立案后,反垄断局对申报人《公示表》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网站(待总局三定方案明确后,由信息中心统一建设并确定网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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