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第七条

经审核申报材料,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局按简易案件立案;不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应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

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时限内补充、修改、澄清或说明。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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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