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第五条

反垄断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出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材料接收单》,但接收单不表明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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