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条对于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未申请的,应作为非简易案件申报。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