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第二条

对于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未申请的,应作为非简易案件申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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