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条反垄断局在立案前拟退回简易案件申请,或立案后拟撤销简易案件认定时,应听取申报人的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