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一条

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就拟申报的交易是否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等问题向反垄断局申请商谈。商谈申请应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邮寄或专人递送等方式提交。

商谈不是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必经程序,经营者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谈。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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