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第七条

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

第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有关制度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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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