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解释和清理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上位法规相抵触;
(二)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的上位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代替;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规已废止或者失效。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解释和清理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上位法规相抵触;
(二)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的上位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代替;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规已废止或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