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交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