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一并制备起草说明,说明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宗旨;

(二)依据的上位法规;

(三)第七条规定的评估论证过程和结论;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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