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一并制备起草说明,说明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宗旨;
(二)依据的上位法规;
(三)第七条规定的评估论证过程和结论;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
起草部门应当一并制备起草说明,说明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宗旨;
(二)依据的上位法规;
(三)第七条规定的评估论证过程和结论;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