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业务档案,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实施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需要查阅的;

(二)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需要查阅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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