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或纸质档案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最低不少于10年。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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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