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业务成果。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专业意见的,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类业务成果,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
出具办税表单、留存备查资料等其他形式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委托人。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业务实施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业务成果。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专业意见的,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类业务成果,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
出具办税表单、留存备查资料等其他形式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