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业务成果。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专业意见的,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类业务成果,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

出具办税表单、留存备查资料等其他形式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委托人。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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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