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业务实施第二十二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业务成果复核制度。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专项业务应当实施两级以上复核。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