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判断确定是否承接业务:

(一)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

(二)委托事项所属的业务类别;

(三)承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承接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

(五)是否具备承接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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