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判断确定是否承接业务:
(一)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
(二)委托事项所属的业务类别;
(三)承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承接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
(五)是否具备承接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承接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判断确定是否承接业务:
(一)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
(二)委托事项所属的业务类别;
(三)承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承接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
(五)是否具备承接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