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一般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程序。

本守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