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第三章 业务承接第十二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一般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程序。本守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