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土地权属清晰,能够确保长期稳定使用。

(二)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具有可发展利用的土地空间。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支撑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和场地设施。

(四)申报单位应当拥有学科配置合理、梯队层次分明、专业能力强、专兼结合的人才队伍,以及比较先进或者实用性强的科技成果。

(五)申报单位应当具有保存科学研究试验材料和科研基地完整性的能力。

(六)能够满足开展长期科研基地工作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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