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及系统外涉林草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给予相应条件保障。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及系统外涉林草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给予相应条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