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长期科研基地建立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期科研基地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运行管理。

(一)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申报单位和长期科研基地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半以上。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人员变更调整等,并制定相应具体管理办法。

(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使用、科研数据收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

(三)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期规范保存长期科研基地开展科学研究的试验材料、数据资料等,保证试验数据长期、连续、有效,同时负责其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长期科研基地实行共建共享,向相关科研院校和人员开放,提供必要的科学研究条件。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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