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长期科研基地挂牌名称统一为“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范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地名+领域(学科)+国家长期科研基地”。制定机关林草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