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当编制10年以上长期科研基地建设规划,明确长期科研基地四至、面积及建设内容和目标,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申请。

(二)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筛选出符合条件、优秀的科研基地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提出长期科研基地认定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长期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正式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文批复。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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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